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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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23:55
《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 债务人财产 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