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6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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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22:37
教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与神学密切相关的神权法,而不是世俗意义上的国家法。随着教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和权力的不断扩大,教会法演变成一种超越国界的,带有综合性,普遍适用性的法律体系,表现出世俗封建性和体系完备性的特点。教会法作为一种体系性的法律,形成于11世纪晚期,12世纪末和13世纪初。此后,教会法学家们将既存的各种性质不同的因素不断加以组合和重构,使教会法体系更加完备。它的主要作用表现在:
(1) 教会法在教会与世俗国家权力的斗争中成长起来,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渗透,影响,成为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
(2) 罗马法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在中世纪得以继续。
(3) 12世纪至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作用。
(4) 奠定了西方法的“理性化”传统, 而且推动了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
(5) 教会法与西方的“法律至上”, 即合法性原则的传统有密切关联。 “法律至上”这一信念根植于教会法中的“世界本身服从法律”的神学信条,也与由教会和教会法实际造成的世俗与宗教权威的二元性有关。正是教会法奠定了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这一西方的法治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