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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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0:49
1.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 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 缴纳房产税 。个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改革试点地区:自建房屋的,则从建成次月起;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购置商品房的,则从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购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 土地*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 营业执照 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 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