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数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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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9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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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0 14:54
【答案】:A
关于A项。挪用*罪与贪污罪不是对立关系,贪污*的行为一般也符合挪用*罪的犯罪构成。在处理挪用*罪与贪污罪关系的问题上,不能说:"贪污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挪用*罪必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挪用*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归还*的意思),则应以贪污罪论处。"因此,在行为人将*转移给个人占有时,即使不能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也能够认定为挪用*罪。反之,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应认定为贪污罪。故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结果加重犯必须要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文,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即使致其重伤,也不是结果加重犯;遗弃被害人,即使致使被害人死亡,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但*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则是结果加重犯。故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绑架罪一罪。但是,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不能简单机械地认为,既然绑架罪能包容重的故意杀人行为,根据"举重以明轻",自然也就能包容轻的故意伤害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包含的关系。确切地说,杀人行为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包含了伤害故意。但是,不能据此就简单地认为,故意杀人罪就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其既遂标准是出现轻伤的结果,至于重伤、死亡,则是该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