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没下来有权利住男方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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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9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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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3 14:59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法律对于协议离婚程序的规定有了新的变化,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并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需要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达成的协议。申请办理离婚登记30天内,任何一方反悔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申请。30天期满后,双方应当在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所以处在离婚冷静期间,女方是可以住在男方家里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