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9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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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2 13:38
车辆回收管理条例
第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
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按照*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
(三)收车人姓名。
第九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车身 (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必须查验*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必须查验*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
第十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发现下列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机关:
(一)证明、证件有变造、伪造痕迹的;
(二)送修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或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或车辆有其他明显改动、破坏痕迹的;
(四)送修人要求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
(五)*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六)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一条 *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赃物嫌疑的,*机关应当予以扣留,并开具凭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是赃物的,应及时退还。
第十二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改装、拼装、倒卖;
(二)无交管部门出具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换发动机、车身 (架)、改车型、改车身颜色;
(三)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
(四)回收报废机动车;
(五)非法拼 (组) 装汽车、摩托车
(六)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机关报告而修理的。
第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企业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
(二)回收无*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
(三)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