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9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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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0 04:49
根据你描述的问题,逻辑应该是这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顺序不可颠倒。民事诉讼的原告为案件当事人,而刑事诉讼的原告为国家公诉机关。民事诉讼在*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不提起上诉,案件就进入了执行阶段,不存在后续的刑事诉讼。
民事判决与刑事责任是两个概念,不因为民事赔偿就免除刑事责任的
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犯罪行为,可以申请*机关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事判决,一般只出现在刑事之后。
民事做出判决,说明本案仅为民事纠纷,其中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2、特殊时效: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时效: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不受*: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
5、时效中止: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时效中断: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般都是先追究了刑事责任再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你只需要去报案即可,是否构成犯罪,认定何种罪名,这是公检法的工作
照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A是受托人,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应作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