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再审通知书是再审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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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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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2:08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各级人民*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经过再审立案审查,认为原裁判正确的,依法书面通知驳回。
有观点认为,对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再审申请,应用裁定的形式进行驳回。其主要理由是:驳回再审申请是针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对原裁判、调解协议进行对错鉴别后,做出的维持原判的确定性判定,因此,必须用法律规定的裁判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而不宜采取通知书的形式。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通知书是一种知照性的书面文件,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有关诉讼事项或事宜向诉讼参与人发出通知时使用的司法文书。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虽然是在对原审裁判予以确认的前提下作出的,但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对原审裁判作出评判,而是针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一种确认,驳回通知书就是将这种确认的结果告知当事人的一种形式,因此并无不妥。
另外,关于驳回通知书的写法,实践中过于简单。一般都是“经审查,原审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等套话,至于原审如何清楚,证据如何充分,没有更详尽的阐述。当事人受到通知书后,仍不明白自己的申请被驳回的具体理由,非常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