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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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3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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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6 00:16
法律主观:
安徽省新规定的产假是在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国家规定的产假是九十八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
法律客观: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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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产假规定
法律主观:安徽省新规定的产假是在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国家规定的产假是九十八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法律客观:《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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