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澳门警察关于使用枪支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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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2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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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8 15:38
四、在无有关牌照或未获法定许可下,持有准许使用之武器,处上款规定之刑罚。
五、同时持有武器及有关弹药、灭声器或望远瞄准器又或具有与望远瞄准器相类作用之其他器械,构成加重情节。
六、以上各款所指之武器之及物质应扣押之,并宣告归本地区所有。
第二条 (废止)
废止:
a.由五月十九日第21/73号立法性法规核准之《武器及弹药规章》第十条、第八十八条及第九十三条;
b.二月四日第1/78/M号法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