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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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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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补缴养老保险费?1、因自动离职、被开除、被判刑而离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
2、我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本人因被开除、被判刑,或者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因自动离职、被除名而离开城镇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3、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人员。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什么标准?
1、1993年2月28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为: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并按月计算补缴额度,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按此规定完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建立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可否只补缴1993年3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1993年3月及其以后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及其以上,才能申请补缴1993年3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判刑人员可以在服刑期间按《处理意见》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判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能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刑满释放后,符合《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养老金如何计算?
符合本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分段计发:
1、1993年2月28日及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计算基本养老金。
2、1993年3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按退休当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六、参保人员发生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在未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等情况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如何处理?
一次性补缴的1993年3月及其以后年度的费用,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处理;补缴的1993年3月以前年度的费用,本金退还参保人。
七、参保人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费用又如何处理?
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处理。
八、补缴费时间对领取养老待遇有何影响?
1、在2013年1月及其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申请参保缴费,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申报并完清缴费,符合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3年2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2、对2013年2月至我市2012年度社平工资公布之月,办理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申报并完清缴费的,从其领取待遇之月起计发增加的养老待遇。
3、2014年1月及其以后完清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九、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和“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按《处理意见》规定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新增养老待遇如何计算?
以上三类人员,不得补缴1993年3月及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完清1993年3月以前的一次性补缴费用后,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从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十、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年限,是否享受养老金调整*?
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年限,享受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以后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十一、在哪里办理相关的补缴手续?
已参保的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未参保的向户籍地社会保险局申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0:28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个人只能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断部分不能补缴,只能接续参保。一、补缴条件:
1、本市户籍或外地非农业户籍;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社会保险账户在本市;
4、社会保险账号处于暂停参保状态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缴材料:
养老保险补缴,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现场领取);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档案(如果之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话需要提供);
职工医保补缴:医保不能补缴,只能接续参保。接续参保需要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就业创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感谢您的咨询,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补缴流程:
3个月内以个人身份到户口所在地*理城镇职工医保,则可接续单位参保部分,享受待遇不受影响;若超出3个月,则从到街道参保之月起的第13个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