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03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8:31
可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可以由一审*或二审*采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裁定对第一审人民*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实施。
再审人民*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或者执行*实施。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一百六十条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作出的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裁定对第一审人民*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实施。
再审人民*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或者执行*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8:3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不同的*采取保命措施。具体法条有网友给你贴了出来,此处不在重复。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8:32
虽然已进入二审程序,但仍可向一审或二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8:32
你好,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8:33
在二审期间,一审*已经没有处理权利,应该找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