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8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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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4:02
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 法定继承人 。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离退休人员 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 丧葬费和抚恤金 (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其中,丧葬费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抚恤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离休干部发放6个月,退休人员发放3个月(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救济费不分供养人数多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