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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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9:17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家*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5月28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以发改经贸〔2012〕1520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职责分工、出库、纠纷处理、罚则、附则6章2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9:17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1.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性粮食在国家宏观*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收购的粮食、*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性粮食出库管理*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责任状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属库委托非直属库承担国家*性粮食收储任务,应当与其签订《国家*性粮食仓储合同》,明确出库义务和责任。《国家*性粮食仓储合同》样本的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粮食批发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 出
库
第十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国家*性粮食销售分地区计划、中储粮总公司提报*性粮食销售库点,应当符合推陈储新、合理均衡原则,避免出现国家*性粮食存储时间过短、规定时间内应该出库粮食数量超过承储库实际出库能力等情况。
第十一条 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买方付款进度向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中储粮分支机构安排承储库发货。买方持《出库通知单》
第十四条 国家*性粮食出库纠纷,由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由粮食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列入粮食批发市场诚信黑名单。
协调处理后仍难以出库的,粮食批发市场应当转交负责该库的出库监管员处理,并交付下列意见和检验结果等资料:
(一)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是否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库的书面意见。
(二)买方提出竞买粮食质量异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买卖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在承储库挂拍仓房内按规定抽取样品检验后作出的检验结果。
(三)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判定意见。
第十五条 出库监管员接到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出库纠纷,应当于当日建立投诉档案,协调纠纷双方意见,并通知承储库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协助督促出库。
出库监管员接到未经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的出库纠纷投诉的,应当告知先由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出库监管员协调、督促出库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粮食批发市场:
(一)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拖延或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根据《国家*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采取扣除保证金、取消委托等措施处理。
(二)因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导致出库纠纷的,买方愿意接收粮食的,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质量差价;买方不愿意接收粮食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违约金。先行支付的质量差价和违约金,由责任方承担。
采取前款措施后仍难以出库的,属于直属库的出库纠纷,报中储粮总公司处理;属于非直属库的出库纠纷,以书面形式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交付购销合同复印件、出库进度表、粮食批发市场的判定意见和派出单位处理意见等资料。
第十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在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