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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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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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6 22:20
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在其用人单位缴费次月即按各年龄段的标准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基础金每人每年100元,在首次参保缴费的次月先行划入,次年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再划入100元.参保人员年满35周岁、45周岁的次月起调整个人医疗帐户的划入比例;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调整个人医疗帐户的划入比例,同时,其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医疗帐户划入比例为:
1、35周岁以下为1%;
2、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为2%;
3、满45周岁至退休前为2.8%;
4、退休人员为5.1% 。
个人医疗帐户划入基数:
在职职工为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个人医疗帐户基金的构成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中,按上述规定划入的基础金和按规定比例划入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
(三)个人医疗帐户的利息等合法收入。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支付范围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范围的费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自付:
1、门诊普通疾病、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
2、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对应的医疗费用中,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持医院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者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处方药的费用;
4、*批准增设的疾病或者治疗项目。
个人医疗帐户利息的规定
个人医疗帐户利息:当年筹集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参保人员在服义务兵役期间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
参保人员服义务兵役期间,保留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继续划入个人医疗帐户;退出现役时,按《中国人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转移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转移的手续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流动就业,由新旧单位为其分别办理医疗保险减员停保或增员参保手续,并相应变更个人医疗帐户资料;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需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的,其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以现金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注销手续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用于结付最后一次就医自费的医疗费用,仍有结余的,由单位持有关证明到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对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进行清算,并注销其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以现金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未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被停发养老金的参保个人
个人帐户的管理
凡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或被停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在次月停止为其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重新缴纳医疗保险费或恢复领取养老金后,自次月起恢复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但不补付停止缴费期间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经批准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暂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金额暂不划入。在3个月内补足延期缴纳的费用及利息的,可以补记个人医疗帐户,可以补付延期缴费期间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医疗费按异地就医报销方式办理报销手续。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费期间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定居的规定
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定居的, 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明到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手续,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以现金形式发还本人, 并注销其个人医疗帐户。
有关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再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在享受失业保险救济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待遇;
2、凡职工工伤和女职工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其缴纳,可享受与其他参保人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