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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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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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18:06
人民*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 六 十 条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刑 事 申
诉案件,经 检察长 决定,应当终止办理:
(一 ) 人民*因同一案件事实对撤销案件的犯罪嫌
疑人重新立案侦查 的, 对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重新作出
批准逮捕决定 的 , 或者 对不起诉案件的被不起诉人重新起诉
的;
(二 ) 人民* 收到人民*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
人起诉的通知的;
(三)人民*决定再审的;
(四 ) 申诉人自愿撤回申诉 , 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 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 ) 申诉的自然人死亡 , 没有其他申诉 权利人或者申
诉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 , 但是 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 ;
(六 ) 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 没有权利义务承
继人或者权利义务承 继 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 , 但是 有证据
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 ;
(七)其他应当终止办理的情形。
决定终止办理的案件 , 应当制作刑事申诉 终止办理 通知
书, 通知申诉人 ;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终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 , 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 , 符合 刑
事申诉 受理条件 的 ,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