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找别的工作,能不能开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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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0:13
先回答问题,这种情况,现实中很多,很多员工吃着碗里的,看着盆里的,说到底,只要不影响到工作,也只能是员工的个人事情,但是企业不能因为他找工作就辞退员工!
现在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企业想解除就解除的!合同的终止必须满足法定的解除条件才能解除合同!
如果员工背着公司找工作,已经严重影响本职工作,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甚至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就可以辞退了!(这个貌似是很多HR的长项)
注:此处的企业规章制度,是需要在劳动部门备案,并且需要企业职代会或者工会通过、公司进行公示的规章制度!很多企业拿个内部文件就说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不行的!
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0:14
不可以的;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目的就在于保护员工的择业自由。因此在职期间不得投放简历或以其他任何渠道进行求职显然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如果是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出去应聘只能定义该员工的行为属于脱岗、旷工,可以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0:14
如果是兼职,不影响原来工作的可以,不能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