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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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3 18:38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裁定终结执行。那么问题来了,*裁定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是申请执行人前一次申请执行时,还是*裁定终结执行时?这个问题搁以前是不无争议的。因为按《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起算,而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所以从文义上来看,应当认为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从前一次申请执行的时间起算。但这么计算显然是不合法理也不科学的。因为从当事人申请执行到*裁定终结执行,这中间必定会有一定的时间,如果这段时间较长的话,那么可能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案件刚刚终结执行,权利人就得立刻重新申请执行,否则就过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