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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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7 19:39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规定,人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