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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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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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6 19:05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的处罚,国土局监察部门可与规划局监察部门联合共同执法,并按照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款执行,处罚措施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临时建设工程处以其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该条文所传达核心内容如下:
1、该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总体规划已制定;
2、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总体规划出台前就已建成或在建,虽不符合后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予以承认,相关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3、这些建筑物、构筑物因不符合现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本法规定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拟建项目不得重建、扩建,即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相关部门都是不得批准,故国土局不得批准,规划局也是不得批准。
二、因为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到竣工备案都必须经相关*部门的把关,并有着一套完善的程序,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是采取建设许可制度的,需取得开工许可证方可开工,而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是办理开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而建设工程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或招拍挂的土地必须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既国土局与规划部门互相制衡,国土局和规划局都无权单方改变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所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也就说明建设单位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进而也就没有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也就必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等条款,故国土局可与规划局等建设行政管理与监督部门联合执法或转交规划局执法。
三、《土地法》对对违反建设用地规划的处罚不够具体,主要是因为涉及规划方面的法律调整有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更为专业,且《规划法》对此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处罚措施,故按《规划法》裁量更为恰当。
附:本案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的或有处罚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
跟本案有关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有相关条款摘要如下:
第六十二条 ......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 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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