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的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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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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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2-08-26 23:10
1、刺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
2、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汉初省,旋复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
好二三四
时间:2022-09-09 09:26
刺史,职官,汉初,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巡行郡县,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王莽称帝时期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始置。"刺",检核问事之意。秦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察院御史(监察御史)。汉初省,旋复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武帝元封初,废诸郡监察御史。继之,分中国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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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25 18:35
汉武帝给刺史规定了明确的监察职责,叫“六条问事”,具体内容是:
第一条,豪强恶霸侵占田地,以强凌弱;
第二条,二千石的郡守对抗*,欺压百姓;
第三条,二千石的郡守贪赃违法,乱杀无辜;
第四条,二千石的郡守任人唯亲,不举贤能;
第五条,二千石的郡守依仗权势,乱拉关系;
第六条,二千石的郡守勾结豪强,不奉政令。
六条中除第一条外,其余五条都是针对二千石郡守的。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说:“六条外还有不成文的一条,就是考察国王有罪状便奏闻。不法的国王因此受到惩罚。”不把监察国王的内容载入明文中,是因为这个问题已不显得十分迫切了。前面说过,汉初在地方上实行的是郡国并行的双轨制。平息七国之乱后,诸侯国的实力已被削弱。汉武帝登基后,还是先拿诸侯国“开刀”。他规定国王除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子弟可在国中分侯,这样一来从诸侯国中分出几个小侯国,使诸侯国的直属领地不断地缩小。后来又借故夺了106个王侯的爵位,并且禁止诸侯国的官吏在朝中任职,防止他们插手*事务。经过一系列的整顿,使诸侯国大伤元气,已构不成对**的严重威胁。于是,汉武帝又腾出手来整治州郡。二千石的郡守是一郡之首,相当于我们今天的**兼*。安邦先安首,督吏先督王,“六条问事”主要就是冲着这批“高级干部”来的。解决这个层面的问题,也是抓重点,比如他们是否能认真执行*的方针*,是不是滥用刑法、欺凌百姓等等。
刺史[cì shǐ]
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
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
汉初复置。文帝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
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
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西汉中后期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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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25 18:35
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
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
汉初省,旋复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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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25 18:36
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
刺史的本意是负责监督类的*。
秦朝时,每郡设监察御史,负责监督郡守。汉代时,监察御史往往与郡守勾结起来欺骗朝廷,丞相于是又派出一套人马出刺各地,检查郡守和监察御史。
这样重叠监督,显然成本高而效率低。汉武帝时,废除了原来的两套监察*,将全国分为十三个州,每州设立一名刺史,正式建立刺史制度。
这套新制度的特点是,充任刺史者均为俸禄六百石的低级*,其检查对象郡守的俸禄却是二千石。因其官职卑微,因此顾虑不多,勇于言事。此外,一旦官职低,就急于立功,会更加恪尽职守。
同时,为防止刺史滥用权力干扰地方*,朝廷对其所调查监督的内容明确列明条目,其外不得多管。这套制度刚实行时,是比较好的一套检查制度,但时间一久便难免出现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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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25 18:36
刺史制度,作为汉代**对地方*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
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监还可称为“监公”,或称为监御史、监郡御史、郡监等。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