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2015年至今的关于国际贸易案例吗。专业的或者喜欢时事的推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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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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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1 02:09
2015-1-13编辑:ouhaihong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 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 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1) 题中②、④、⑤属共同海损,①、③属单独海损。..5分
(2)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10分
2003年,美国某出口商与韩国某出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合同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担2000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公吨的小麦。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到买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并未从买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即货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
险扔不发生转移,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
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例中因卖方并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特定化(划拨),所以没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是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的。
案例2 我某公司按CIP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先经过海洋运输,抵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之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卖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货物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而不仅仅是海洋运输,应该是全程运输的费用。
案例3
我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服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货物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迟了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琐事由谁承担?
评析: 此项琐事应由买方来承担。理由是以CPT条件成交时,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案例4
甲公司以FAS条件向某国出口卡车500辆。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入大海,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 运输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这批损失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甲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其赔偿损失。问:是否应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评析: 不应该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理由:在FAS贸易条件下,风险的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限的,这就是说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船边之前的费用与风险,而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在交货时货物是可以区分开来的,而且承运人是由买方指派,装船时货物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货物损失应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买方共同承担。
案例5 灵活选用适当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案情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干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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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编辑:ouhaihong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 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 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1) 题中②、④、⑤属共同海损,①、③属单独海损。..5分
(2)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10分
2003年,美国某出口商与韩国某出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合同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担2000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公吨的小麦。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到买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并未从买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即货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
险扔不发生转移,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
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例中因卖方并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特定化(划拨),所以没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是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的。
案例2 我某公司按CIP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先经过海洋运输,抵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之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卖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货物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而不仅仅是海洋运输,应该是全程运输的费用。
案例3
我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服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货物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迟了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琐事由谁承担?
评析: 此项琐事应由买方来承担。理由是以CPT条件成交时,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案例4
甲公司以FAS条件向某国出口卡车500辆。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入大海,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 运输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这批损失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甲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其赔偿损失。问:是否应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评析: 不应该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理由:在FAS贸易条件下,风险的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限的,这就是说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船边之前的费用与风险,而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在交货时货物是可以区分开来的,而且承运人是由买方指派,装船时货物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货物损失应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买方共同承担。
案例5 灵活选用适当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案情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干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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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编辑:ouhaihong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 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 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1) 题中②、④、⑤属共同海损,①、③属单独海损。..5分
(2)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10分
2003年,美国某出口商与韩国某出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合同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担2000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公吨的小麦。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到买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并未从买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即货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
险扔不发生转移,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
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例中因卖方并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特定化(划拨),所以没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是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的。
案例2 我某公司按CIP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先经过海洋运输,抵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之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卖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货物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而不仅仅是海洋运输,应该是全程运输的费用。
案例3
我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服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货物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迟了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琐事由谁承担?
评析: 此项琐事应由买方来承担。理由是以CPT条件成交时,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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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FAS条件向某国出口卡车500辆。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入大海,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 运输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这批损失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甲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其赔偿损失。问:是否应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评析: 不应该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理由:在FAS贸易条件下,风险的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限的,这就是说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船边之前的费用与风险,而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在交货时货物是可以区分开来的,而且承运人是由买方指派,装船时货物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货物损失应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买方共同承担。
案例5 灵活选用适当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案情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干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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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编辑:ouhaihong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 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 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1) 题中②、④、⑤属共同海损,①、③属单独海损。..5分
(2)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10分
2003年,美国某出口商与韩国某出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合同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担2000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公吨的小麦。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到买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并未从买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即货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
险扔不发生转移,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
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例中因卖方并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特定化(划拨),所以没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是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的。
案例2 我某公司按CIP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先经过海洋运输,抵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之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卖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货物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而不仅仅是海洋运输,应该是全程运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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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服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货物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迟了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琐事由谁承担?
评析: 此项琐事应由买方来承担。理由是以CPT条件成交时,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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