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题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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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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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2 07:25
5、合同不成立,回盘一经做出,原盘即为失效。我方在接到法方的发盘,我方没有接受,并发出回盘。我方回盘一经发出,法方的原发盘失效。我方应明确这一点,在马口铁升价时,应重新向法方发盘,等法方接受后,合同才成立。我方才开出信用证。而不是在法方没有接受的情况下,开出信用证,这些损失都由我方自己负责。
6不接受, 装运期太短,cif条件下,卖方负责运费,买方提出一定由太古船公司的指定船只,不利于我方的选择,其目的为欧洲的主要港口,不确定性太多。
合同成立,美方提出的用新包装不是商品构成的因素。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2 07:25
这些题1-9下午答复过,怎么又问一遍?这只是其中的5-9题——再贴来如下:(建议你去看下午的提问)
5、(1)合同不成立——因为A公司先有还盘,后确认的发盘不正确,即“17日法国B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这等于是新的发盘,也就是:“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而A公司却回复“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因为16日的发盘因为A公司的还盘而作废。所以,按16日发盘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误在于复电错误,即回电应该是:“接受17日复电”即可。这样就以“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合同成交。所以,业务人员看到国际市场价格暴涨,沉不住气,乱了方寸,或者是对于发盘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以致错过了绝好的成交机会。
6、这些装运条款不可接受,因为a)条款限定了具体的装船日期,这个不可能做到;b)条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伦敦的航线,需要经过查询方可知道,所以,该条款接受与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伦敦,那么,c)条款是否矛盾?所以,这些条款不能够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为美方的复电对发盘做了修改,因此构成还盘,而我方对此未予答复确认,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我方,那么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外商,那么就不太合理,因为,应该由保单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才是正根儿。
9、开证行的拒付没有道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开证行是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与实际货物无关。所以,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当,即开证行不能够因货物的品质为由拒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