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1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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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07:35
旅游串串”不付尾款,旅行社中途可以拒绝接待吗?" img_height="911" img_width="1080" data-src="//imgq8.q578.com/ef/0420/60feddf7ddca3e58.jpg" src="/a2020/img/data-img.jpg">以下为正文约2365字 阅读约6分钟
周五下午,我们团队正在准备每周一次的培训,我突然接收到一条微信:“情况紧急,邓律师,方便电话吗?”
发消息的是一家旅行社张老板,疫情之后仍然在坚持,在大部分旅行社都选择了解散、躺平的时候,这是为数不多还在发团的旅行社。而今年3月的疫情反复让还在坚持的旅行社雪上加霜,张老板如此着急找我,到底发生了啥子事呢?
01
先听故事
我一个电话打过去,嘟的一声还没有响完,对方就接听了电话。
“邓律师,哎呀,我这遇到这个事情,拖了好几天了,今天是真的憋慌了。我现在也不晓得这么做行不行,但是我真的没得其他的办法了。”
“张总,不着急哈 ,你慢慢说。”
“是这样的,*最近各种桃花节还是很吸引游客的,我们想到说发几个团试试,结果一试效果还可以,这不是4月7号我们正好就有一个团,这个团比较特殊,给我们交团的是一个个人,就是个“串串”,我们以往也收过这个“串串”的客人,都没有出啥子问题。所以大家之间还是比较信任的。”
“这个团有三十几个人,都是这个串串收的,当时签的我们的合同,他打了30%的预付款,我们就开始安排。”
“但是自从打了这30%的款之后,他就不给我们付款了,当时我想,时间也还比较早,我们出团前一并收齐也可以。然后就拖到了4月6号,也就是出团前一天。”
“6号我打电话催款,串串还是说得很好的,他说他今天在外面谈团,不太方便,8号之前一定转。我当时想,合作这么多次了,现在做 旅游 都不容易,万一后续他谈的团还是给我们做呢,我现在*得太凶反而把大家关系打翻了。”张老板懊悔的表情慢慢浮现。
“7号我们就正常发团了,到了8号,我又催他,他说这两天他开支比较多,9号就有一笔回款,让我再等他一天。我就想,前两天都等了,也不在乎这20几个小时了,于是我们就继续把客人好吃好喝安排起。”
“结果我9号去催款,他就开始不回复我消息。我当时就想,怕不是遇到骗子了吧?!然后我打电话去问他要钱,他竟然说,他现在没钱,我当时很生气,直接就冲他吼了,我意思是你这么不讲诚信,我马上就不接待你的客人,我们现在就终止接待。”
“结果他气焰简直嚣张到极点,他说随便我,不想接待就不接待,他无所谓,反正现在他给我感觉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我就想哈,邓律师,我现在能不能直接就终止接待了,我给客人实话实说嘛,我确实也没有收完钱,接待不了了,我也没有钱来垫付了,让客人找他去扯。”
听到这里,我就晓得张老板一定急火攻心,才想出这个办法,“倒*” 旅游 串串,那这个“办法”到底行不行得通呢?
02
凡事讲依据
1.《 旅游 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 旅游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 旅游 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 旅游 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 旅游 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旅游 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 旅游 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2.《 旅游 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旅游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 旅游 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 旅游 行程中擅自变更 旅游 行程安排,严重损害 旅游 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 旅游 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 旅游 合同的。
03
万事讲道理
1.旅行社能否因“串串”未支付完团款而终止接待?
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这一块规定得相当严格,基本可以理解为,只要旅行社开始了接待服务,就不能因为任何原因(不可抗力除外)终止接待服务。否则旅行社的终止行为就会被认定为“甩团”,而关于“甩团”带来的严重后果,是旅行社难以承受的。
结合本案,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 旅游 合同,中间人“串串”没有结清款项,旅行社是否可以找客人要钱?是否可以不接待?答案是可以,但是必须在出团之前。 出团之后,旅行社就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了,一旦开始,就不能随意结束,随意结束置客人于不顾,甚至造成客人滞留、受伤等其他严重后果,旅行社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2.“串串”或门店未支付完团款,旅行社可以采取哪些合法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
首先,旅行社应当及时在出团前要求组团社(不管是“串串”还是门店)支付完团款,如果使用的是旅行社自己的合同,建议可以在合同上注明支付定金的时间以及支付尾款的时间,附上指定收款账号,同时写明若出团前未付清团款,旅行社有权不予接待;
其次,若在出团后一直未收到尾款,旅行社此时已经不能依靠不予接待的约定来终止接待了。 像本案一样, 旅游 合同是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旅行社此时可以要求客人支付尾款,在客人也拒绝的情况下,旅行社之后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客人和“串串”主张该团队的 旅游 款项。 如果连 旅游 合同都是门店和游客签订的,那么作为操作社的旅行社就只能向门店依法索要该笔款项。
04
不要慌到走
疫情状况下, 旅游 行业生存本就艰难,旅行社更应当注意团款清收的问题,建议在出团前就约定好付款的方式和时间,同时,选择有品牌的正规 旅游 同行,也是规避这类情况发生的有效办法。
游客的维权意识也日益见长,也有部分游客发生纠纷之后,动不动就要求旅行社支付三倍赔偿,在这里也顺便给 旅游 同行提醒,三倍赔偿是 旅游 法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民事赔偿,仅仅适用于旅行社“甩团”之后造成游客滞留、受伤等严重后果。并不是旅行社出现一些履行瑕疵,游客就可以索要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