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1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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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8 07:51
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有康复权、教育权、劳动权、文化生活权、社会福利权、环境友好权等六个方面。主要表现建立康复机构提供给残疾人使用;在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有自适力的残疾人学生入学,对不具自适力的学生进行特殊教育;保护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所在单位应提供他们的劳动技能培训;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鼓励残疾人参加 社保 ,并按规定给与补贴;对生活困难的通过多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救助;完善残疾人公共服务,享受无障碍设施的权利等。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