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1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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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30 10:58
卖房时隐瞒重要信息?赔了!
一、关键词:二手房买卖,缔约过失责任
1.典型案例:
2019年7月,老岳将房屋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老郭。合同签订后,老郭如约拿到房屋。可装修时,老郭却发现主卧内卫生间系后加盖的,原始户型主卧内并不存在卫生间,且主卧房顶有数根下水管,整个楼的主下水管终端在房间内噪音巨大。但这些情况老岳在卖房过程中并未如实告知,老郭认为,老岳隐瞒了房屋结构曾经发生变化的重要事实,导致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购房。老岳则认为,老郭购房前曾经多次看房,对房屋的情况应该是了解的。双方协商不成,老郭于是诉至*,要求老岳赔偿损失20万元。
2.*判决:
*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内原始户型主卧内并不存在卫生间,且主卧房顶存在数根水管,主下水管终端在房间内产生巨大噪音,对购房人老郭的正常生活产生一定影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居住属性及房屋户型对购房人而言意义重大,因此,老岳应当在缔约前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老郭。考虑到上述隐蔽信息很难通过看房了解,因此对老岳关于老郭已通过看房已了解现状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老郭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最终酌情确定老岳赔偿老郭损失5万元。
二、懂法重点
1、售房时应当告知房屋有关重要事实。这些重大事实一般包括结构变化、漏水、隐藏的重大装修瑕疵等。当然,上述重大瑕疵的披露范围以卖方知情为限。对房屋的朝向、采光等问题,因买方购房前一般会实地看房,卖方并无特别披露的必要。
2、购房时遇有隐瞒,可以撤销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如遇卖方隐瞒重要事实,导致购房并非自身所愿,买方可选择两种救济方式:其一以欺诈或重大误解为由诉请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单独诉请卖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3、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在诉请对方赔偿损失时,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实际损失。上述案件中,老郭可以通过申请价格评估的方式来举证证明自身损失情况,尽可能的争取司法机关支持自己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