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龙犯了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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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1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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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20:55
我市*机关经过缜密侦查,一举打掉南康区以周少波、周少龙为首涉黑恶犯罪团伙,现已将主要犯罪嫌疑人周少波、周少龙、罗峰等人抓捕归案,并依法逮捕。
为进一步深挖、彻查犯罪,彻底铲除以周少波、周少龙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市局已成立专案组,开展专案侦查。现发出通告,请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周少波、周少龙、罗峰、梁图薪等涉黑恶团伙成员违法犯罪事实,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积极配合*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机关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事实将严格保密,对提供举报线索的公民,一经查实,按照规定最高可予以奖励50000元。
*机关正告该犯罪团伙未归案的其他成员,认清形势,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凡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通风报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罪犯周少龙,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许昌,因贷款诈骗罪经甘肃省兰州中级人民*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兰法刑二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至2017年12月24日止,于2014年1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刑期变动情况:无。现有余刑一年七个月零二十四天。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已服刑二年,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平均成绩93分,并取得服装定制初级等级证书。
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12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5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无影响。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少龙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