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治疗期间5-6级退休后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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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9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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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2 21:06
一、治疗期间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和旧伤复发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经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所在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或者所在单位平均工资支付。
二、退休后
五至六级伤残,是不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退休后不享有生活护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