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三者险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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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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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18:11
应是负事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对方车辆受损,且当事人负事故全责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具体处理车损赔偿时,应由负全责的当事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内赔偿对方2000元,超过部分再由当事人进行赔偿。如果当事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承保责任限额内直接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有不足的,才应由当事人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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