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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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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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15:55
法律分析: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根据食品安全法,我国实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保存进货查验记录,一方面有利于追溯食品来源,确保监管链条不断,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好相应的信息记录,可以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确定具体责任人,更好的实施监管职责。食品生产者如不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食品予以购进,出现问题后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