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6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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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5:56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单处 罚金 的 公诉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 充分,人民*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指简易程序适用的*、审级和案件。一、适用的*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此,基层人民*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二、适用的审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中的某些错误,或者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三、适用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