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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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6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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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20:26
第一条 松桃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章第五节制定。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县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自治县所属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代表连选得连任。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规定的权限,依照自治县的特点,制定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的自治县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县的*队;
(七)选举自治县*、副*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委员;
(八)选举自治县人民*院长;
(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各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的贯彻执行,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
(十五)保障各民族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员和自治县人民*院长。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由上届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第八条 每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第一次出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当选证书,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宣布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二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1/5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团主持会议。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三人。秘书长的人选由*团提名,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团决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其它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团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团、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
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团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员和自治县人民*院长的人选,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员和自治县人民*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自治县内通用的汉族和苗族的语言文字。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自治县人民*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长可以列席。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或者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