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6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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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2:25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
主要内容: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2)航空器必须具有一国国籍,任何缔约国不得允许不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其领空飞行。
(3)国际航班飞行必须经缔约国许可并遵照许可的条件,非航班飞行则无需经事先获准即可不降停地飞入,飞经缔约国领空。
(4)缔约国有权保留其国内载运权。
(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6)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狭义上单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本文介绍的是包括3大体系5部公约内容的广义国际民航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是指1944年12月7日于美国芝加哥订立,1947年4月4日正式生效。1974年3月28日对中国生效。
“芝加哥公约”是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现行国际公约,被称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宪章性文件。
广义上国际民航公约指国*间签订的、规定各自在民用航空领域内的权利和义务的多边条约。得到多数国家承认的现行国际民航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