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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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3:15
自2019年起,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在2019年以前,根据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采取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不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