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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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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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3:20
违宪审查*(*监督*)通常分为四类:
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和立法机关审查*,在中国即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国《*》88条,《立法法》90、91条,规定了审查的对象是全国*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制定的行*规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从未把全国*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合乎*纳入审查的范围之内。社会主义国家过分依 赖党 治,党 权高于其他,目前基本虚置,历史上有一些带头违宪记录(如剥夺刘少奇*生命,尚无裁决*规章违宪案例等)。英国也实现权力机关审查*。
二,美日代表的普通*审查机制,即司法机关审查机制。由普通*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日本最高*在昭和25年通过*庭判决明确宣示下级*有违宪审查权:“法官在具体诉讼案件中适用法令而作出的裁判中,对该法令是否符合*的判断权力,原是*赋予法官的职务和职权,而该法官是最高*法官亦或是下级*法官都在所不问。*第八十一条虽明确规定最高*是有违宪审查权的终审*,但并没有否定下级*有违宪审查权的内涵”。
三,德、俄为代表的**审查制。设立专门的**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俄罗斯实现法律的事后审查。世界上第一个**是1920年的奥地利**,近年中国有建立**的呼吁。
四,法国代表的*委员会审查制。设立专门*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宪委会*由总统任命。法国实现法律颁发前审查。
有学者认为,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也最完善。(《中西方违宪审查制度比较 》)
【法国模式
法国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各方面原因创造出一种独特的*委员会模式。法国有两个*系统:普通*和行*院,前者是司法机关后者属于行政系统。这两个*系统的最高*都没有违宪审查权,此权限由*委员会独有。法国1958年*规定:*委员会的成员由9人组成,任期9年,不得连任。*委员会成员每3年更新1/3,其中3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除上述规定的9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裁决时,如双方票数相等,*有最后决定权。首先,由于采取*委员会与行*院并行的审查模式,行*规、行政规章、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权由行*院行使,*委员会仅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其次,不受理和裁决公民个人提起的*诉讼,也没有普通*向*委员会移送法律违宪案件的制度。法国违宪审查的形式限于两种事前审查:一是法定审查,即组织法、议会议事规则等*性法律必须经*委员会审查,否则不能成为法律:二是应特定机关请求而审查,对于组织法、议会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由非特定主体提起,委员会并不主动审查。所审查的法律一经宣布违宪即被废止,保证了法律的同一性。法国的*委员会与其说是司法制度,毋宁说是*制度。虽然法国的这种审查方式给别国以极大的启示,但是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决定了别国不能完全照搬这种模式,而只能借鉴其中的某些经验。
【德国模式
德国是**模式的典型。其1849年*草案规定了由联邦最高*对公共权力施行的合宪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1949年的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具有相当广泛的司法管辖权,有权审理的案件多达十五种,涵盖了以下六个领域:(1)*诉愿。 (2)联邦*部门间争议。(3)抽象的法规审查制度。 (4)具体的法规审查。(5)联邦与邦之间的争议。(6)党禁。联邦参议院或众议院,确信某一政党乃是反*的,则可将此问题提交**,以决定该党是否应被禁制而解散。除*解释权外,**还掌有其它重要的权限。德国规定的违宪审查方式主要是事前的原则审查,但也不排除事后的具体审查。可见,德国**的司法审查权限不仅大于美国*,且其整个*裁判权的范围,亦非美国最高*可比拟。欧洲模式一般采用事前审查方式,即立法公布后就不再审查。这种审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定审查,即组织法、议会议事规则等*性法律必须经审查机构审查,不经它审查,就不能成为法律。另一种是应特定机关请求而审查,对于组织法、议会议事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除非由特定机构提出,审查机构并不主动作违宪审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3:20
感觉应该是西方国家,美国或英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