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8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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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02:46
1998年“美国*诉微软*案”,核心诉讼:
这篇文章里用了一个表格 :
负责审案的是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地方*法官汤姆 斯.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庭审阶段集中讨论三个问题:
微软:IE是新的操作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把IE删了,整个系统都会慢下来。
法庭调阅的资料发现,微软的一些高管在他们通信的内容里有“消灭网景公司”、“切断网景公司的空气供给”的字眼。
由于微软在提交的第一、第二点证据上面做了手脚,地方法官很生气,判微软公司罪名成立,微软公司应该一分 为二,一个专门做操作系统windows; 另一个做操作系统上的其他应用软件,包括chrome 和IE。
只要这些应用软件有用、精彩、好玩、好卖,人们就一定会回来再买操作系统本身,因为这些应用软件是在操作系统的基础上运行的。
如果微软是明智的,就不应该偏袒自己开发的应用软件。只要有竞争,只要这个应用软件好卖,那么他们自己的操作系统就好卖。
经 学家阿尔钦(Armen Alchian)说他认识的经济学家,没有一位赞成*对微软的控 告。案子到上诉*,上诉 *的法官明白:微软做的事情其实是促进竞争,而不是破坏竞争。微软的所作所为是整合(integration),不是*(bundling),微软无罪。
欧盟控告微软在自己的操作系统上,免费*媒体播放器。 2008年,欧盟的*驳回微软上诉, 罚微软14亿美元。
如果微软向用户提供免费的媒体播放器是违法的,缴纳14亿罚款以后,应该如何修正自己的行为?
欧盟的意见:
这样的N版本总共只卖出1700多份,还包括不小心买错了的。
分析和回顾微软*案的过程,人们对这个世纪大案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
像微软公司这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型公司,不断地在自己的软件上增加新的功能,挤压竞争者的生存空间,我们应不应该事前给它设定一个合理的限度?这个限度在哪里?
答:这个边界是无法限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