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7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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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21:17
第一,街拍不涉及隐私权。因为是公共场 所,当事人的行为应当符合公共行为规范, 不得有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 如有,那就视为同意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由于手机带有拍照和录制视频的功能,现 在对肖像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我们 来明确一下: 1、哪些场所不能拍? 非公共场所,必须征得他人同意才能拍照 和录制视频。例如在私人饭局上,别人家 里,酒店房间等。 有些公共场所涉及个人隐私和场地的 性,必须征得同意才能拍照和录制视步 如:温泉、游泳馆、法庭等。 2、哪些街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这方面的规定,总结起来就是四个字:公共 利益。为了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履行公 职、展现特定环境等,都不需要经过同意。 综上,在成都街拍事件中,没有丑化当事 人,如果拍照者目的是为了展现特定环境 (成都太古里商业街的风光),就不构成侵 权。如果拍照者是有其他目的,后续产生诉 讼,这个就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一、肖像权 (一)什么是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 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 外部形象。 (二)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 规定如下: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 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 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 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不 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 使用或者公开当傀权人的当像。(三)侵害肖像权不再以“营利目的”为条件 在过去法律规定中,侵犯肖像权需以营利 为目的作为判定条件。为保护自然人的肖 像权益,《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 一要素。 (四)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一)为个人学 习、艺术观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 必要范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幸免地制作、使 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 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畴内制作、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现特定公共 环境,不可幸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 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 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 肖像的其他行为。二、隐私权 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 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就不 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 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 私人生活安宁又称为“特别的隐私权”,主 要强调私人对其私生活享有不受他人非法 打扰、非法干涉、非法窥视的权利,这是隐 私权最为核心的内涵。《民法典》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 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 害他人的隐私权。总结:作为公众人物如:明星、公职人员、 国企领导也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注意个 人形象,否则出现了类似于此次街拍事件 无论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都将遭遇非常不 利的*局面。同时,公职人员属于公众人 物,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不检点,应当受到舆 论的监督,这属于公众行使监督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