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7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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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1:40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在学校录取学生方面增加了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侵害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会受到的处罚如下: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