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何时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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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7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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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5 16:06
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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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到目前为止已经正式实施有两周年了。
一、社区矫正工作目标
《社区矫正法》第1、3条规定“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以及“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而此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条的表述是“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显然《社区矫正法》淡化了“改造”的烙印,强调修复和恢复正常社会关系。
二、社区矫正工作性质
《矫正法》第1条规定: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明确将社区矫正工作定位为“刑事执行”,从社区矫正四类对象的法律地位、义务来看,这样定性更为符合刑罚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从“主管”代替“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实施办法》赋予的“指导”职能交由社区矫正委员会行使;“组织实施”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行使,司法所的工作任务则由“承担日常工作”转变为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四、人民*职责
一是取消社会调查的委托权。根据《矫正法》第18条的规定,只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才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机关。二是取消收监执行建议的前置程序。实践中,矫正机构提请收监执行的,得先征求*意见;《矫正法》第46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向人民*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将建议书抄送人民*。三是监督的依据、范围更加规范。*依照法律(非部门规章、文件通知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规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五、取消八小时学习、服务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时间分别不少于八小时;《矫正法》不再对“两个八小时”任务作出规定,且取消了“社区服务”,新增“公益活动”。
六、调整了部分工作时限
《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矫正法》第20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法律文书。
七、社区矫正对象权益保障
一是放宽外出请假标准。《矫正法》第27条规定: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二是监督管理措施合理、必要。《矫正法》第34条规定“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三是对收监提出申辩。《矫正法》第48条规定:人民*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