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论述汉代刑事法制中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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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7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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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0:12
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具体指三代以内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谋大逆等罪之外,有罪应互相包庇,不得向官府告发。
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卷八《宣帝纪》)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适用制度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