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夜班津贴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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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7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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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2 13:25
苏州夜班津贴标准规定如下:
1、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2、五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八角。
3、正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的,可发给二元二角。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
4、事业单位津贴提高部分所需的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5、上述调整津贴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加班费的规定:
1、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2、在休息日加班的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但用人单位安排补休则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3、在工作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
综上所述,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本企业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及企业需要决定是否设定和执行加班津贴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