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污费指标转让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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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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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06:10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简而言之,就是经环保部门审核后,企业可以把可交易的排污配额拿到市场上去公开买卖。比如环保部门核定某企业有100吨废水的排污量,那么该企业就需要购买100吨的废水排污权,但该企业通过改造设备、废水循环利用等新技术,最后排放了50吨,那么剩下的50吨指标就可以在交易中心卖给其它需要多排污的企业,该企业就可以在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
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为铜陵市行政辖区内的排污权可转让方、需求方和储备交易中心。排污权可转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排污权需求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市场主体。
《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和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许可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市场主体新增排污权的购买优先向国家产业*鼓励类和铜陵市优先培育发展的主导产业倾斜。
《办法》中规定,市场主体(含新建、改建、扩建)新增的排污权必须从储备交易中心交易中获得。排污权的购入量应达到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污量的1.2倍(含1.2倍)以上,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应达到新增污染物(COD)排污量的1.5倍(含1.5倍)以上。未获得排污权指标的企业,不得审批其项目(新、改、扩)的环评文件。
排污权有偿交易后,将使环境管理实现从末端治理向前端防治和总量控制转变,倒*企业加强污染物治理,让企业从被动减排化为主动减排,从而达到控制污染总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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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06:11
企业排污指标转让如何操作?我觉得排污指标是不能随便转让的。因为一个企业,如果不把环境保护好,那这个企业肯定要。会受到惩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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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06:11
这种指标转让也要做好的话可以参照他的生命树进行一步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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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06:12
现在社会现在的国家比较注重环保,所以说企业的污水,污水处理或者是排污处理在国家都是比较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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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06:10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简而言之,就是经环保部门审核后,企业可以把可交易的排污配额拿到市场上去公开买卖。比如环保部门核定某企业有100吨废水的排污量,那么该企业就需要购买100吨的废水排污权,但该企业通过改造设备、废水循环利用等新技术,最后排放了50吨,那么剩下的50吨指标就可以在交易中心卖给其它需要多排污的企业,该企业就可以在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
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为铜陵市行政辖区内的排污权可转让方、需求方和储备交易中心。排污权可转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排污权需求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市场主体。
《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和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许可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市场主体新增排污权的购买优先向国家产业*鼓励类和铜陵市优先培育发展的主导产业倾斜。
《办法》中规定,市场主体(含新建、改建、扩建)新增的排污权必须从储备交易中心交易中获得。排污权的购入量应达到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污量的1.2倍(含1.2倍)以上,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应达到新增污染物(COD)排污量的1.5倍(含1.5倍)以上。未获得排污权指标的企业,不得审批其项目(新、改、扩)的环评文件。
排污权有偿交易后,将使环境管理实现从末端治理向前端防治和总量控制转变,倒*企业加强污染物治理,让企业从被动减排化为主动减排,从而达到控制污染总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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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06:11
企业排污指标转让如何操作?我觉得排污指标是不能随便转让的。因为一个企业,如果不把环境保护好,那这个企业肯定要。会受到惩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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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06:13
《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排污权指标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不属于 “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征收范围。不需要开具*,只需开具具备财务要素要求的收款收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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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06:11
这种指标转让也要做好的话可以参照他的生命树进行一步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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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06:12
现在社会现在的国家比较注重环保,所以说企业的污水,污水处理或者是排污处理在国家都是比较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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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06:13
《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排污权指标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不属于 “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征收范围。不需要开具*,只需开具具备财务要素要求的收款收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