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诉讼制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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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7 07:52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现做如下回答:
我国《公司法》将股东诉讼制度分为两种,一是股东代表诉讼,一是股东直接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起诉讼;监事在执行职务时给公司造成损失,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起诉讼。此即为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此即为股东直接诉讼。
这两种诉讼在产生原因、诉讼目的、诉讼被告、诉讼结果归属上均有不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7 07:52
我国《公司法》中在151条、152条中规定了股东诉讼制度。
在151条中,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管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对违反规定的董监高进行起诉;但由于公司都是在董监高的控制下的,这些董监高不可能代表公司起诉自己,所以该条规定了如果董事会、监事会不起诉董监高的,股东可以起诉。
151条规定的是董监高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股东的起诉流程。
而152条直接规定的是公司董监高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受到损害的股东可以直接起诉该董监高。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监督董监高正确行使股东交给的权利,不能滥用,随着股东股份的分散,公司越发被董监高控制,所以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