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村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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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2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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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6 19:30
国家对农村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的对于农村土地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