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2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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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1:58
奶茶渐渐已经成为人们的主要饮品之一,不过随着奶茶的热门,近年来,冒充知牌奶茶的店铺也不在少数,一点点、茶里、古茗等奶茶品牌都有被模仿,后期也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南山古茗”、“蜜雪冰茶”等都是对原本的奶茶品牌名稍作改动,便自立牌坊,还有一家奶茶店,其的遭遇也是如此,据调查,茶里公司已拥有线上线下全渠道袋包茶业务以及线下茶饮店若干家,同时也是茶叶、茶饮料及餐饮服务等相关类别“CHALI”商标的所有权人。
2018年,茶里公司发现_博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官网中使用了含“chali”的标识,在其特许加盟项目的宣传推广中、加盟店经营活动中使用了“chalichali(上下排列)”等商标,年销售奶茶高达1亿杯。“CHALI”与“chali”仅仅大小写之差,_博公司钻这样的空子,借茶里公司的名气卖出了这1亿杯奶茶。
2020年4月20日,上海知识产权*就此案作出判决,_博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chali茶里”等茶里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并判其赔偿茶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认为_博公司存在侵害茶里公司商标权行为,并要求_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茶里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经上海知识产权*考量_博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恶意、损害后果以及茶里公司权力商标的知名度、维权所需的支出,支付茶里公司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
_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辩称其使用的商标与茶里公司注册的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并且也没有在同一种或相似商品上使用,并向*提出二审请求。_博公司声称,自己在饮料杯和包装袋上使用标识属于对服务商标的使用,没有侵害茶里公司商品商标的专用权。
经审理,上海知产*认为,茶里公司提供的现制餐饮服务过程中所售卖的茶饮料是一种可以带离经营场所的商品,属于服务工具。且如果没有堂食,向顾客提供的非一次性餐饮工具也属于服务工具。由于_博公司被诉侵权使用的饮料杯和包装袋,是随所售卖茶饮料一起提供的,且外卖占比居多,所以一审*认定饮料杯、包装袋上的标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综上,_博公司二审上诉被驳回,上海知产*维持原判。
案情到这边已经基本结束了,商标侵权需要及时止损,才能在面对侵权企业游刃有余让其承担应该承担的惩罚,挽回自身企业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