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2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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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2:06
滥用*品、精神药品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下*”等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如何办理这类案件?
最高人民*以“依法惩治新型*犯罪 推进*问题综合治理”为主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给出了答案。
“检察机关严格区分麻醉、精神药品用途。“*品、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使用,也可能被作为*滥用。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途,可以从行为人买卖麻醉、精神药品是否有合法目的予以认定,除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原则上均应当认定为非法用途。”
犯罪分子利用相关药品下*的目的不一,有的是为了实施*、猥亵、抢劫等犯罪,有的则为寻求刺激,无特定犯罪目的。检察机关坚持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
对于向贩毒、吸毒人员贩卖麻醉、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贩卖*罪进行追诉。对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贩卖麻醉、精神药品,以及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贩卖的,均应当按照贩卖*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抢劫等犯罪,给被害人下*的,应当按照*、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特别是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以*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此外,检察机关坚持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新型*犯罪手段隐蔽,要通过提前介入、退回补充侦查等工作机制,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犯罪案件证据体系,及时、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必要时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着重加大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力度,获取关键的客观性证据,尤其重视手机、电脑中电子数据的勘验、提取和恢复、检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检察机关还通过认真审查涉案麻醉、精神药品含量、数量、*折算比例、交易价格、犯罪次数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以及衍生犯罪等相关情况,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