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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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5:58
幸福人寿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包括以下39种,其中1-25种为2007年4月3日开始使用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规范定义重大疾病,26-39种为我们新增的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急性心肌梗塞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脑中风后遗症
23.语言能力丧失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5.主动脉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6.严重多发性硬化
7.多个肢体缺失
27.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8.严重冠心病
9.良性脑肿瘤
29.脊髓灰质炎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30.肌营养不良症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31.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2.深度昏迷
32.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13.双耳失聪
33.严重心肌病
14.双目失明
34.植物人状态
15.瘫痪
35.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16.心脏瓣膜手术
36.坏死性筋膜炎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7.严重克隆病
18.严重脑损伤
38.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9.严重帕金森病
39.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20.严重Ⅲ度烧伤
具体保险责任请详见合同条款。
注:我公司在约定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主险:出生满30天(含)至55周岁(含)
2.保险期间:终身
3.交费期间:10年交,15年交,20年交,25年交
幸福人生健康养老保障计划保险责任
本计划由《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构成。
1.身故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3.早期治疗保险金
4.重大疾病保险金
具体保险责任请详见合同条款。
注: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主险:出生满30天(含)至55周岁(含)。
2.附加险:出生满30天(含)至55周岁(含)。
3.交费期间: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4.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满70或80周岁。
5.保险费要求:投保主险每份投保单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以上部分保额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
6.投保要求:主险和附加险必须同时投保,且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间必须相同。
投保案例
李女士为自己的刚出生的孩子小明投保《幸福人生健康保障计划》,选择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保至70周岁,10年交费。每年交保费2671元,10年共交保费26710元。
案例1:若小明在年满25周岁时,不幸需要进行心脏瓣膜手术,我们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10000元。他在年满65周岁时,不幸罹患恶性肿瘤,我们给付90000元,此时主附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案例2:若小明在年满60周岁时不幸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0元。本保障计划中的主险在中档红利水平下,此时年度末的累积分红总额为83050.48元。
案例3若小明生存至保单满期,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100000元。本保障计划中的主险在中档红利水平下,此时年度末的累积分红总额为127810.55元。
声明
1、以上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以上年红利累积利率按照假定3%测算,红利累积利率是非保证的,该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3、具体责任及未尽事宜以《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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