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经济适用房政策出台了吗?具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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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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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3:42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不再是中低收入家庭,而是变成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得到产权证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不再是3年;在南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优先提取住房公积金……8月,《*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出台,南宁暂停申购经济适用住房。11月30日,国家又出台了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国家*大框架下,南宁近日出台了《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称《细则》)。南宁经济适用住房*在保障对象、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方面有了哪些新变化?这些新变化对市民的生活又会产生什么影响?
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原*:南宁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10年来,一直是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人群销售的“*性商品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均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①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男28岁、女25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含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②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③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无房家庭户。
新变化:《细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提供*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性住房,且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解读:据估算,南宁的低收入家庭有2万多户,明年有15762户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申请廉租房,还有相当部分人需要通过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解决住房困难。新规定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更加注重保障性,对象从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降低到城市低收入家庭,这让没有资格住上廉租房,家庭收入又很低的“夹心层”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原*:之前,南宁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100平方米以内。
新变化:《细则》规定,南宁市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在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和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对交通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解读:目前,南宁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较紧张。截至今年10月底,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待购户达15085户,可供应房源与待购客源比例为1∶3。未来有望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质量过硬、功能实用,做到“小而舒适”,并一定程度上增加房源供应,缓解供需矛盾。
上市交易*优先收购
原*:南宁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产证后,3年就可以上市交易。
新变化:《细则》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由*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想上市转让,则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可优先回购;同时,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所定的标准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细则》还规定,已经购买经济使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按规定价格及合同约定回购。享受过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解读:“开着小车去买经济适用住房”。这样的现象在一些城市已是屡见不鲜。新规定一方面使*规范与严格了准入和退出机制,重在消除经济适用住房流向非保障对象;另一方面规定房子的有限产权遏制牟利行为,而有条件获得房子的完全产权则重在保障住房困难户的确实利益。
住房*定价房贷优惠
新变化:《细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定价,其中利润率不能高于3%。确定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价的费用。
《细则》还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建立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购房者可以优先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优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房价如“雾里看花”,老百姓心里不踏实。新规定立足保本微利,要求明码标价,不准变相收费。这意味着,以后南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更注重“阳光管理”。公积金的房贷优惠*,保障了购房人的买房资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3:42
南宁市*出台了《南宁市*关于印发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南府发 [2004]109 号 ) 和《南宁市*关于印发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南府发 [2004]108 号 ) 及《南宁市**关于印发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评标实施细则 > 的通知》 ( 南府办 [2004]228 号 ) 等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将对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优惠*、项目管理、建设管理、价格管理、销售管理、监督管理、上市交易等主要方面的管理规定。我市出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搞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也有利于深化房改,构建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规定了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并明确了参加投标条件、项目招投标程序、招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编制、项目开发程序和规定、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等相关规定。招投标暂行办法对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进一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评标实施细则》是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制定的,本细则主要是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际情况对建设的项目进行评标,评标的具体内容主要有评审办法、评标办法、评标内容和评分标准等。实施细则的下发,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具体实施打下了基础。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3:43
8月7日,《*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下发,意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位、购买人群、建设管理、销售*等提出了具体的明确的新要求。意见中提出的新要求,与南宁市现行的经济适用房*差别较大。为此,自2007年8月23日起,南宁市暂停审批经济适用房准购资格,以按新要求调整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旧的*,并出台新的规定。
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负责人介绍,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至100平方米;申购对象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售时,应当按照《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向*缴纳收益。
该负责人称,此次南宁市调整旧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从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住房标准和上市交易等进行调整。按新要求,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对象,将由原来的“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住房标准、建筑面积由原来的“控制在60至100平方米”调整为“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上市交易管理,由原来的“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调整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该负责人表示,以上调整只是初步的设想,具体的调整内容,有待南宁市的房产、建设和房改等部门研究后才能定。而恢复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批的时间,也需要等调整的具体内容确定后才能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