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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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7:48
贯彻落实*关于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的部署,浙江省于2018年7月正式启动全省一体化的“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作为国家“互联网+监管”在浙江的省级子平台,其自2019年7月起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目前已实现市县全贯通、38个执法部门全覆盖。
从顶层设计看,浙江“互联网+监管”平台依照“313”架构进行设计:凭借*制度、标准规范、安全运维三大保障体系,依托监管数据中心与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平台能够实现执法监管、监测预警、决策支持三大系统功能。
作为全国最早启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的省份,浙江省也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运用“互联网+监管”思维,为建筑市场从传统人工型管理向数字监管型管理转变提供了强大动力,推动实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
一、监管更规范:清单以外基本无监管
为统一监管事项口径和标准,浙江对标国家版执法监管事项清单,在“互联网+监管”平台中明确了每一监管事项的负责单位(监管部门)、监管层级、监管对象、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在全国率先实施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依据浙江省“互联网+监管”服务门户公布的部门监管事项清单,浙江省建设厅共负责936个监管事项,针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管理、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监管事项。
与此同时为提高执法的规范性,浙江省要求各级执法人员必须依照监管事项清单依法执法:负责单位按照表单统筹分配任务,或联合其他部门实施协同检查;基层执法人员通过“掌上执法”移动端接受任务,对照表单实施精准检查。
二、监管更精准:大数据技术赋能监管
有了平台、有了事项,不断汇集的数据让“互联网+监管”成为了可能:基于2014年实施的“建设电子政务‘一朵云’”,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浙江建设了执法监管数据中心以汇聚、整合全省监管数据,实现了数据“一网归集”“一网共享”,为“互联网+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撑。
再运用大数据算法、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前沿技术通用组件,“互联网+监管”平台能够支撑各级住建部门将数据资源与监管行为有效融合:数据平台提供共享调用服务,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提供批量数据建模分析支撑,各级住建部门可以实现从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到应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监管信息归集率、投诉举报受理率、协同监管响应率。
住建部等九部门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推动大数据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环节和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支撑市场监测和数据分析,提高建筑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和监管效率。如通过推动大数据技术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浙江省可形成“信用数据归集→应用于执法监管→执法处置信息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失信联合惩戒→再生性信用信息归集利用”的闭环信用监管体系,推动建筑市场信用监管走向精耕细作。
三、监管更智能:常规监管走向智慧化
在监管数据中心的基础上,浙江建成了全国首个省级风险预警处置中心。通过与企业欠薪预警、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等20多个重点行业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集成对接,“互联网+监管”平台形成了风险情况自动监测、预警信息自动推送、核查任务自动生成、任务指令自动下达、核查结果自动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
通过协同风险监测预警与执法监管,浙江省可逐步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清单、建立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产品物品的风险研判监测预警模型;住建部门亦可建立业务风险档案稽查工作机制,实现对全业务风险的源头管控、过程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系统治理,从而推动常规监管的智能化、自动化。
此外,通过与统一行政审批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公共信用平台等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互联网+监管”平台可形成标准、数据、检查、管制、预警、公示、信用、分析、事务等全方位业务协同关系。在此基础上住建部门亦可实现与各层级*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以多部门多业务的协同式监管完善“立体化、智能化、全覆盖”的业务监管体系。
如丽水市执法局通过对接市建设局渣土车智能监管协同应用平台,能够获取渣土运输车辆的共享GPS数据,确保对渣土车辆的全时段、全程化监管。另外借助大数据、“5G+”、“人脸识别”、云技术等新型科技,丽水市形成了监管密网,实现了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控智慧化、科技化、便捷化。
2021年*工作报告提到,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能力。浙江省通过打造以规范监管、精准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互联网+监管”体系,将实现执法平台统一建设、执法标准统一制订、执法部门统一应用、执法过程统一管理、执法数据统一归集、执法结果统一公示的“一网通管”新格局。
目前,浙江省已形成“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互联网+督查”并驾齐驱的局面。未来结合浙江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互联网+督查”平台——“浙里督”,浙江“互联网+监管”平台也有望在*数字化转型中发挥更大效能。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7:49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目前,互联网已成为网民表达诉求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成为监督*的另一种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建立.但网络监督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和不足,如可操纵性和欺骗性,非理性和情绪性,网络暴力,侵犯他人隐私,法律法规不完善网络行政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带来安全高效的的行政监督的同时也会给行政权力的行使带来损害。
1.网络公民权行使的虚假性 。在网络的平台上,因为可以匿名的评论和发表观点,那么在这些评论里,很多人就可以不负责任的说出任何的言论,比如有谩骂、虚假、攻击和非理性的语言。甚至还有不法分子煽动将此作为煽动不知道*群众的工具。
2.网络行政监督不当损害他*利。互联网的最大的特点就是隐蔽、虚拟和自由,在网络上很容易就产生网民盲目从众和非理性的行为,有些人对*和公务员的行为非常不满,由此在网络上的极端行为就远远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
3.网络行政监督不当威胁行政安全。行政监督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实现行政目标,我国行政机关就代表国家的利益,维护国家的利益。有一些不法分子故意运用网络去散播一些消极的观点和虚假的信息,鼓动、*效应,故意扭曲相关行政行为,对*进行恶意诽谤,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的运行。
4.网络行政监督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在我国,*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而且我国的*信息公开也已经步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多年以来,行政监督主要是通过传统的监督方式进行监督,有司法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以及审计监督等形式。目前来看我国没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一些关于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只存在于部分的法条之中,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详细的规则,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7:49
1、构建协同监管中枢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