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6 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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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9 05:09
不会被注销,会被公告停止使用。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满分考试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三)受理岗审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清除记分分值,打印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到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申请人持有其他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6小时内将其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的考试成绩表原件,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清除记分分值。收存打印的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第五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经核查发现驾驶人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其应当在15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